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宛如让人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能否成为苹果电脑公司在中国进军服装、鞋帽行业的商标?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案件,但没能当庭得出结论。
据了解,右边宛如让人咬掉一口及单片叶子朝右上角翘起的一个苹果图形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电脑及相关领域的标识。可是,当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鞋、帽等时,却被驳回,原因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册了一个没有缺口的苹果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商标局认为两商标若使用在服装的领、袖、口袋等位置的标牌上时,消费者将难以明确区分。苹果电脑不服,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3年6月,商评委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苹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苹果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消被告商评委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核准苹果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
苹果公司认为,正是其苹果图形右面的显著缺口,苹果标识具有了显著性和驰名度,因此它应当在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以及在与现代计算机使用者生活方式紧密联系的产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这些时尚产品也包括服装、帽子和鞋。商评委则认为,由于计算机与服装两大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途径等方面都不同,不属于近似商品,也还没有证据能证明苹果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能延伸到服装等商品。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苹果电脑公司能否做成服装生意,目前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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