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昨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将于即日起施行。在《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在公布之
日起60日内依照《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办法》共有27条。其中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
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从事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国务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
手续;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者,在申请经营性服务许可或办理非经营性服务备案时,
要提出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办法》还明确规定:从事新闻、出版、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应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
务提供者应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
码等信息。二者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办法》中还列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9种
信息,包括: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
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
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
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
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