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商务为传动链条的新经济形态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方式,这些深入骨髓的转变对传统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与挑战。电子商务立法应当秉承何种原则,体现何种精神,如何保障经济安全,是贯穿整个立法活动的精髓和衡量立法实效的标准。
(一)国际属性与国家安全
电子商务活动的国际性特征,决定了研究、整合和借鉴国际组织、各国和各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避免与国际通用规则相抵触,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所需的基础工作。同时,电子商务所可能涉及的国家的经济情报、企事业的商业利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都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和表现为国家利益,强调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在强调电子商务立法国际属性的同时,必须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审视和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尊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网络与电子商务核心软件及数据库的独立开发。
(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实在性,管理不当必然影响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所以,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网络与电子商务企业都有自律性行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离开了这些自律性的规则和规范,就无法准确说明和阐述电子商务法的精髓。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网络与电子商务行业或产业,没有政府的参与,管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站在经济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国的网络及电子商务,以网络的方式管理网络,从而实现科学的、经济的、高效的、互动的和可操作的管理,从而实现合法自律。
(三)技术法律规范
依靠技术创新,电子商务才可能进入更高的阶段。然而,“单纯的技术规范只反映自然科学的成就,一旦技术规范被规定在法律成为法律技术规范,这种规范也要服从一定法律系统的整体目的、使命”,所以电子商务法作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融合的产物,应当将经济安全理念贯彻始终。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网络法制环境的完善更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因此,只有建立了具有明确准则、安全措施的体系,中国的电子商务方能发展壮大,并发挥巨大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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